平市监案字〔2021〕565号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果幸福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P1DN147住所(住址):平果县城龙路幸福花园一层负责人:林德文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6日,我局连续收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平果县城龙路幸福花园一层的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果幸福店销售过期食品,2021年11月30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内有待售的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和时菜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对上述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进行调查。经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等环节的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2021年5月25日从****购进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于2021年5月27日从****调拨时菜面进行销售,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标示保质期信息的情况如下:一、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生产商: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万祥横街3号A101,生产许可证号:SC11144011500360,生产日期:2021/01/01,保质期:8个月)购进270袋,购进单价为****元/袋,已销售265袋,销售单价****元/袋。二、时菜面(包装日期:2021-05-29,保质期:2021-11-25),购进4公斤,购进单价为****元/公斤,已销售2.97公斤,销售单价****元/公斤。2021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5袋)、时菜面(1.03公斤)已超过保质期,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和核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元。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和时菜面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等九项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按手印认可。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1〕5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为****元,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因此,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精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速冻港式2103蛋挞皮和1.03公斤的时菜面;三、罚款100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来源:平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